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节选)

发布者:李德友发布时间:2021-05-24浏览次数:1262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学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指四川省省级部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上述学校2009年春季学期(含)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具体是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儿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沪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金融、烟酒、通讯、电力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一村一大”、“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者可纳入奖补范围。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内正常调动(含借用、借调),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的毕业生应纳入奖补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第八条政府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即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年限计算。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九条政府学费奖补款在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次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奖补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学费奖补实行网络申请、网络审核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申请者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www.scxszz.cn),进入“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系统,进行在线申请。申请者应如实、准确填报个人身份、就业单位、学历学制、学费缴纳、国家助学贷款等信息。

(二)就业单位审核。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在《单位证明意见》上如实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正常调动两个及以上就业单位的,各就业单位均须出具在本单位的就业时间、岗位信息及年度考核等次。若申请人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请。

(三)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核公示,应在本级教育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提交复审。

(四)高校审核。有关高校对申请人的学籍信息(毕业时间、学习年限、是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学费交纳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地各校审核信息,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结算。